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民宗行政執法管理體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民宗行政執法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14號)精神,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公示內容
第一節 公示范圍
第二條 公示范圍:民宗局在本局所屬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三類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節 公示內容
第三條 民族宗教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區民宗局的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以及所屬執法人員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碼和執法范圍等;
(二)執法依據。逐項公示民族宗教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
(三)執法權限。公示區民宗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職權范圍;
(四)執法程序。公示民族宗教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
(五)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區民宗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
(六)救濟方式。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七)監督方式。公開區民宗局辦公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四條 民族宗教行政執法事中公示內容包括:
(一)佩戴證件;
(二)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三)服務指南、崗位信息公示牌。
第五條 民族宗教行政執法事后公開內容包括:
(一)行政許可。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時間、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時間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等;
(三)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抽查內容、存在問題以及整改情況。
第六條 民族宗教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一律公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一) 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 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 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
(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第三章 公示載體
第六條 公示載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運河區政府網絡平臺;(二)政府文件;(三)民宗局政務公開欄。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序
第七條 編制民宗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全面、準確梳理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等事前公開內容,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后予以公示。
第八條 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編制民宗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方式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報本級法制部門審核后予以公示。
第九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編制民宗局行政執法流程圖,明確具體操作流程;編制行政執法服務指南,明確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優惠政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監督方式、責任追究、救濟渠道、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等內容,方便群眾辦事。
第二節 事后公開程序
第十條 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及時、客觀、準確、便民。
第十一條 各類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雙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5〕22號)要求,對抽查結果正常的市場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市場主體,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并向社會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滿5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但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已經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十三條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區民宗局各相關處室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本處室民族宗教行政執法擬公示信息。
第十四條 公示信息的匯總、審查。局辦公室負責將各相關處室民族宗教行政執法擬公示信息匯總梳理,對擬公示信息依法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公示信息的發布、更新。局辦公室按照民族宗教行政執法公示程序,負責對區民宗局行政執法公示信息對外發布和更新。
第十六條 公示信息的糾錯、更正。建立民族宗教行政執法公開信息反饋機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映公示的民族宗教行政執法不準確的,報送政策法規處調查核實后,以適當的方式作出說明或及時更正,并認真分析錯誤產生的原因,倒查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民族宗教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民宗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局有關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內容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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